美國參議員尤德爾(Tom Udall)及維特(David Vitter)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勞滕伯格21世紀化學物質安全法案》(Frank R. Lautenberg Chemical Safet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建議由環保署檢視新和現有的化學物質,并根據它們對最易受影響者(按該法案的定義為嬰兒、孕婦、長者及化學品從業員)構成的風險予以監管。根據尤德爾發出的新聞稿,法案可防止化工企業向公眾隱瞞產品資料,而且這些企業必須承擔大部分監管成本,以確保環保署有足夠經費去履行職責。各州可以繼續限制某種化學物質,直至及除非環保署著手管制同一種化學物質及相同用途。當環保署著手監管某種化學物質后,將于全國實施統一的聯邦標準。
參議院的有毒物質管制法改革法案要點如下:
評估化學物質的安全性時,應純粹考慮人類健康和環境因素,代替現時須平衡成本和裨益的標準。
確保只有在決定以何種方式監管某類不符合健康安全標準的化學物質時,才考慮成本及其他非風險因素。
環保署在評估化學物質的安全性時,應界定有關的人口組別,以便估計化學物質對這些人口構成的風險,確保他們得到保障。
廢除《有毒物質管制法》中環保署須首先提出風險證據才能要求進行測試的規定。
環保署可發出命令要求測試化學物質,而非頒布規例后才可要求測試(立例過程可能需時多年)。命令測試權適用于新的及現有化學物質。
讓環保署加大力度審核新化學物質,同時避免妨礙創新及產品面市的速度。
首次規定新化學物質若要獲準進入市場,必須符合一項條件,就是環保署作出確定性安全裁決,裁定該物質很大機會符合安全標準。
新化學物質的審核期仍為現行的90天,當環保署裁定該物質很大機會符合安全標準后,可縮短檢視期。
廢除《有毒物質管制法》中環保署須證明其規例“造成最少負擔”(least burdensome)的規定。
環保署應根據現有資料,考慮成本和替代品等因素,從而選擇監管方法,同時確保環保署的規例足以處理已知風險。
環保署應審視過往的機密商業資料聲明。該等聲明與《有毒物質管制法》化學品名錄中的活躍類化學物質有關,而這些物質的性質尚未公開。
部分機密商業資料聲明的有效期為10年,到期后,企業應重新提交資料證明聲明屬實。
區別出不必重新證明聲明屬實的專有資料類別。
區別出不符合機密商業資料保護資格的資料類別,包括與健康及安全有關的資料。
環保署應審核所有新提交的機密商業資料聲明,要求企業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化學物質提出理據。
環保署應為審核新的及現有化學物質收取費用,用以支付推行該計劃的部分成本。
上述費用最高為相關計劃成本的 25%。企業要求進行的安全性評估,由該企業支付全部費用;若是已列入環保署工作計劃的安全性評估,企業須支付50%費用。
法案還首次規定,對于所有活躍于商業市場的化學物質,環保署必須審核其安全性,而不是像《有毒物質管制法》那樣,允許當時已在使用的化學物質過關而無須經過任何安全審核。審核程序大致如下:
企業列出現時制造或加工的化學物質;
環保署列出所有活躍類化學物質的優先處理次序,進度須配合署方的資源及能力;
需要優先處理的化學物質,署方將根據更新后的安全標準,進行全面的安全評估并作出安全性裁決;
被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化學物質,環保署將施加限制,使其符合安全標準;若不能施加限制以確保該化學物質符合安全標準,環保署將禁止使用或逐步取締該種物質;
非優先處理類化學物質,是指環保署認為有足夠資料判斷為很大機會符合安全標準的化學物質;
在區別優先處理類化學物質時,環保署將首先考慮列入其工作計劃的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化學物質,以及已知為人類致癌物、高度急性與慢性毒性物質;
企業可以向環保署提出要求及提供資金,由該署評估其化學物質;
審核及監管程序將訂明通知、規例制訂及執行限期,也會列明將會審核的化學物質數目。
Safenet Ltd(英國總部)
地址:Denford Garage Denford Kettering Northamptonshire NN14 4EQ,UK
電話:+44 1832 732 174
電子郵件: sales@safenet.co.uk
上海盛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Shanghai VTS Testing & Technical Co., Ltd.
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明中路1588弄131號
服務熱線:021-24201060 24201061
電子郵件:alice.zhang@vtsce.com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1:00-5:00
休息時間和假期請聯系:
張小姐:1862165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