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新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將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
"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對各歐盟成員國從2011年7月21日開始生效,各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時間內完成把RoHS2.0指令轉換能各成員國內部法規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這段轉換期,各企業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RoHS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等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
RoHS 2.0實際是RoHS指令的修正版,俗稱RoHS2.0
RoHS2.0進行修改的決議,相對于2002/95/EC指令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確定了產品范圍,將醫療器械、監控器材納入RoHS管控,并對其歸入RoHS提出了階段性步驟,對醫療器械和監控器材特別增加了20條豁免;醫療器械和監控設備的管控從2014-1-1日開始,其中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從2016-1-1日開始;工業監控設備從2017-1-1日開始;植入體內的醫療設備暫不作要求,2020年委員會進行審查。
2.修改了豁免程序,規定豁免的最長有效期為4年,最長有18個月的寬限期。通過附加社會經濟學標準批準某項豁免,要求申請人在申請豁免前分析替代品,將RoHS豁免與REACH授權相適應。
3.建立了明確的市場監管。
4.擬增加4種限制物質,并與REACH的限制條款相適應。這4種物質具體如下:
(1)六溴環十二烷 (HBCCD)
(2)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3) 鄰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
(4)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同時新增一系列“電子電氣產品中優先關注的有害物質”;這些物質可能對人體或環境造成危害。執委會之后也會審視這些“優先關注物質”,及考慮是否將之放入附錄III的限制清單中,以逐步淘汰這些物質。這批優先關注物質如下所示:
(1) 砷的化合物
(2) 鈹及其化合物
(3) 三氧化二銻
(4)三氧化二鎳
(5) 雙酚A
(6) 溴系阻燃劑外的有機溴
(7) 氯系阻燃劑外的有機氯
5.成品需進行CE認證,貼CE標志,具體如下:
(1) 產品打上CE標志,將RoHS要求引入CE標志。
(2) 符合性申明: ① 制造商公司名稱和地址; ②產品名稱描述; ③產品具體符合的指令列表。
(3) 技術文件: ①產品設計圖,包括說明書和電路圖; ②對產品的描述及用途; ③曾經進行過的檢測,包括檢測機構及依據的標準; ④產品投放市場后保存相關技術文檔及EC聲明10年。
RoHS指令修訂預計產生的影響:
1.產品范圍增加: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廠家及供應商需應對RoHS;
2.新的有害物質管控動向:更多廠家對四種新的物質提前實行管控;
3.CE標志要求
a)成品廠家需對成品進行CE標志,準備申明和技術文件;
b) 產品面臨更多執法監督。
歐盟RoHS 2.0 修訂進展
2008年開始,對全球電子電氣產品企業產生深遠影響的歐盟RoHS指令正式開始其修訂工作,相關討論不斷展開。
2008年12月3日 歐盟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刊載了RoHS修訂指令的草案COM(2008)809/4。
2009年9月3日 歐盟發布了RoHS修訂指令草案第二稿COM(2008)809final。
2009年10月22日 歐盟環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ly)發布了對COM(2008)809的修訂意見。
RoHS修訂指令也被稱為RoHS 2.0, 其修訂涉及諸多內容。但其基本目標和機制卻未曾變化,最終目標仍是減少電子電氣產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質。當前,RoHS修訂指令草案第二稿涉及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 產品范圍 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即依賴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及電磁場,設計使用電壓為不超過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產品。
2. 禁止的物質 增加4中需“優先評估”使用的物質HBCDD、DEHP、DBP和BBP。
3. CE認證 要求制造商在講產品投放市場時出了確保產品符合現有年該物質的要求外,還需進行嚴格的內部過程控制,出具EC符合性聲明并引入CE標志的要求等。
4. 豁免機制 采納了大多數現有豁免條款并針對新增管控產品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指出豁免的最長有效期為4年以鼓勵工業界開發替代品。
5. 增加了市場監督的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上不符合產品的數量,從而有效地大誠指令目標。
RoHS指令介紹:歐盟于2003年1月27日正式公布了《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 2002/96/EC)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2002/95/EC).指令要求于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歐盟市場銷售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及多溴聯苯醚六種有害物質的電子電氣設備。至今,歐盟共頒布了29項豁免條例。
RoHS產品范圍:
1).大型家用電器
2).小型家用電器
3).信息與通訊設備
4).消費性設備
5).照明設備
6).電子與電氣工具(大型的固定工業設備獲得豁免)
7).玩具, 休閑娛樂設備與運動器材
8).醫療裝置 (所有植入人體及受感染的產品獲得豁免)
9).監測與控制儀表
10).自動售賣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