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第2013/29/EU號指令正式實施,該指令是第2007/23/EC號指令的修訂版,目的在于加強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內部控制。
煙花爆竹產品類別后面必須加“F”字樣
新指令規定,CE認證流程中模式C改為模式C2,區別在于模式C2要求企業必須在煙花爆竹產品標簽上貼附產品批次號碼,加大制造商對生產質量的控制。此外,所有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所用的文字必須是產品銷售地點所在國的官方文字,讓消費者能夠更加清楚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保證消費者安全。此外,所有煙花爆竹產品類別(category)后面必須加F字樣,明確產品類別。
指令同時規定,生產企業須按照煙花產品的凈火藥含量、安全距離、噪音水平等分門別類。屬于F1類別的煙花產品,即危險性及噪音水平極低,適用于狹窄空間的產品,必須符合若干條件,例如安全距離至少要有1米(或以下,視情況而定),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過120分貝,不得包含響雷炮及響雷炮電池等。此外,新指令規定,煙花爆竹產品不得含有黑火藥及起火劑以外的引爆炸藥,只有極少數情況例外。
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是新指令的主要目的
生產企業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是新指令的主要目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生產企業必須在煙花爆竹制品上標明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供聯絡用的聯系地址;如果產品上沒有標明,那么產品的包裝或伴隨該產品的文件中也必須標明。煙花爆竹產品投放市場后,生產企業必須保存有關技術文件及歐盟合格聲明書,為期10年。
生產企業必須確保準備投放歐盟市場的煙花爆竹產品附有使用說明及安全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以消費者及其他使用者容易理解的文字顯示。新指令還設立了追溯機制,以便追溯問題產品的來源。生產企業需要在煙花爆竹產品上貼附標簽,上面標有由合格評核機構編配的注冊號碼,并要求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要保存注冊號碼紀錄。
根據新指令,符合第2007/23/EC號指令并于2015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煙花爆竹產品,成員國不得阻止銷售。若企業產品生產日期晚于7月1日,且未按照新指令進行修改,那么產品出口至歐盟市場將受到當地市場督查查驗,將禁止銷售。因此若企業的產品未在7月1日以前申請CE認證,那么需要盡快與認證機構聯系,了解最新認證信息,及時作出應對方案。此外,企業已獲得進口號的產品可繼續進行生產至7月4日,之后才須申請CE認證,但是若企業生產新產品,則必須申請CE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