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歐盟在官方公報(OJ)上發布了對修訂RoHS指令的2010/571決定的勘誤。勘誤如下表:
豁免 |
豁免日期和范圍 | |
1(c) |
普通照明用≥50 W且<150 W:5 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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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 |
普通照明用,且為環狀或方形,管直徑≤17 mm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無限制;7 mg可能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2(a)(1) |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9 mm (如T2):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4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2) |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 9 mm 和≤17 mm (e.g. T5):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2(a)(3) |
普通壽命的三基色熒光燈> 17 mm 和≤28 mm (e.g. T8) : 5 mg |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
3(a) |
短(≤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5 mg |
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3(b) |
中等長度(>500 mm且≤1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5 mg |
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
4(b)-I |
P≤155 W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 |
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b)-II |
155 W<P≤405 W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 |
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c)-I |
P≤15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2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
4(c)-II |
155 W<P≤405 W |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