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3日,歐洲議會以大比數通過歐洲委員會提出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指令》(WEEE)修訂案,對電器產品業及成員國作出嚴厲要求。 上述修訂案將提高成員國回收產品的目標,并增加生產商(歐盟進口商及制造商)的回收成本。其重點如下: (i)范圍:修訂后的指令適用于所有電器及電子設備,并列出不受指令規管產品的列舉清單。這些產品包括(a)專為其他不受指令規管設備而設并作為其一部分的設備,這些設備只有作為有關設備的一部分時方可完全發揮功能;(b)大型固定裝置;(c)大型固定工業工具;(d)專業用途的非道路移動機械;(e)光伏組件;以及(f)燈絲燈泡。 (ii)分類回收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歐洲議會希望確保電器及電子設備達到高回收率,尤其是含水銀的燈具及小型電器。因此,成員國必須確保所有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在回收時能分開處理,不會混合散開或未有分類的家居廢物,以及確保未經處理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不會運往堆填區或焚化爐。 (iii)回收及回收再用目標:成員國從2016年起,每年回收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至少達85%。自2012年起,每年每名居民至少回收4公斤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或與2010年成員國的回收重量相同或更多。成員國必須保證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的回收量由2012年至2016年間逐年增加。 回收再用目標方面,歐洲議會要求簡化現行制度,產品類別由10項減至6項。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的回收再用率須達75%至85%,循環再造率則須達50%至75%,比率視不同產品類別而異。可重用設備應與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分開處理,適當產品類別的重用率目標應定為5%。 (iv)標準制訂:歐洲議會要求歐洲委員會向歐洲標準化組織(如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提出要求,為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的回收、儲存、運輸、處理、循環再造及修理制訂歐洲標準。至于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的物料及部件選擇性處理,如手提電話的印刷電路板或碳粉盒及彩色碳粉,歐洲議會希望歐委會評估是否需要修訂附件II以處理納米材料的問題。 (v)廢料付運:修訂案規定,只要運輸商在付運前已提供確實證據,證明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在目的地會按指令規定的相同條件進行回收再用、重用準備及循環再造等工序,便可把這些廢料運往歐盟境外。 (vi)出資責任:總則是成員國政府必須確保私人家庭交給回收設施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生產商至少負擔其回收、處理、回收再用及以環保方法棄置的費用。歐洲議會再加入新條款,規定成員國必須根據用者自付原則,確??梢垣@得足夠資金以改善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的回收情況。 (vii)分銷商的回收責任:修訂案要求分銷商為小量廢料制訂適當的回收及提升公眾回收意識的計劃,內容包括:最終用戶可于零售店內的顯眼回收處棄置廢料;(b)零售商供應小量電器及電子設備時,必須免費回收小量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c)不得向棄置廢料的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雖然環保組織歡迎歐洲議會的決定,但未有成員國表態支持。因此,修訂案能否實施仍存變數。 歐盟部長理事會將于2011年3月14日舉行環境會議,預料屆時各成員國的環境部長將會達成修訂案的首讀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