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種纖維安排》的主要內容包括進口方實施限制的范圍由上述短期安排和長期安排中的棉紡織品和含棉50%的紡織品擴大到所有的棉、毛及合成纖維紡織品和服裝;進口方應保證進口配額年增長率不低于6%;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TextilessurveillanceBody。FSB)。負貴對協議的實施進行監督和解決有關爭端等。
我們可以對烏拉圭回合前紡織品貿易的多邊安排得出如下基本認識:紡織品產業本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傳統優勢產業.自20世紀50年代它們逐漸失去這一產業的傳統優勢后.就不斷尋求國際法律規則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出口。并不遺余力地使它們的各種限制措施披上合法的外衣。上述短期安排、長期安排以及多種纖維安排就是在GArI r的主持下.為紡織品與服裝領域進行限制“合法化”進行談判并達成的一系列“成果”。其核心內容是實行進口配額限制。而這種限制措施從根本上講是與GATr的宗旨和原則背道而馳的。雖然這些協議對于維護紡織品與服裝領域的正常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進口國的限制措施越來越嚴厲.加之各種雙邊協議的侵蝕。紡織品出口的增長率在不斷下降??梢哉f,烏拉圭回合前的上述多邊安排并不足以保障在紡織品與服裝領域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多種纖維安排》在第一個協議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新的內容。即“合理背離條款”(ReasonabledepartureClause).其含義是:進口國在與出口國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免除多種纖維安排有關條款的適用和約束。特別是有關配額和出口增長率的適用。例如可以實施比多種纖維安排所規定的更為嚴格的進口限制措施。這一條款為進口國背離《多種纖維安排》的義務打開了方便之門。
《多種纖維安排》是最后一個多種纖維安排。原定的有效期為1986年8月1日到1991年12月31日.后因烏拉圭回合遲遲未能結束而延長至1994年12月31日。雖然該協定提出了最終使紡織品貿易回歸GATY的目標.但是卻比前幾個協定更有限制性:首先.協定不僅繼續沿用“反急增條款”.而且又恢復了曾在第3個協定中被取消的“合理背離條款”;其次,產品限制范圍進一步擴大.在原來棉、毛、人造纖維產品基礎上又增加了所有植物纖維、混紡纖維和絲混產品;再次,發達國家的單方面限制權力擴大,進口國在實施了不超過12個月的單邊限制后.無須經雙邊同意,就可以單方面決定延長限制1年;最后,進口方應承諾放棄未用足的配額。
《國際棉紡織品貿易短期安排》一方面規定發達國家進口國應取消對來自于低收入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棉紡織品實行的限制;另一方面又規定低收入國家必須控制其出口。即出口幅度應控制在1961年6月30日前的最高水平上。如果出口國或地區不按要求控制其出口。一旦進口國因此而受到市場擾~b(Marketdisruption)。進口國有權采取單方面的進口限制措施。而限制措施下的進口量應不低于前12個月的進口平均水平。此外,所有參與制定《國際棉紡織品貿易短期安排》的締約方組成了棉紡織品委員會.負責在該短期安排期滿后談判棉紡織品貿易的長期安排。
《多種纖維安排》取消了“合理背離條款”,但保留了前述幾項協議的限制內容。它還增加了一個“反急增條款”(Anti一surgeClause)。這是。。項特殊情況下的保護措施.即使正在增加的產品的進口量并未超過進出口雙方原先達成的配額范圍,也允許進口方對在一定期間內急劇增加的進口實施限制措施。
《國際棉紡織品貿易長期安排》無論在適用期限、受約束的締約方數量還是在調整范圍方面都比上述短期安排有所進步:在適用期限上。長期安排的有效期為5年,1967年期滿后又被延長,一直到1973年結束;在受約束的締約方數量上,受長期安排約束的締約方幾乎擴大到所有紡織品貿易國;在調整范圍上,長期安排不僅涵蓋所有的棉紡織品。而且涵蓋含棉50%以上的紡織品和服裝?!秶H棉紡織品留易長期安排》第一次嘗試將紡織品與服裝問題納入GATI"體制之中。但在使紡織品與服裝“回歸”多邊貿易體制方面,長期安排的作用相當有限。由于它沒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長期安排在實踐中也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