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從表面上看,目前我國的汽車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是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深入調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后,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實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門的調查不可或缺。為此,管理條例明確,國務院質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此舉在賦予監督機關更高權限的同時,也大幅提升了對缺陷汽車的調查力度。
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召回程序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確保生產者履行召回責任的前提。對此,條例從以下3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序。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二是規定了召回實施程序。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志、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三是規定了召回報告程序。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據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召回程序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確保生產者履行召回責任的前提。對此,條例從以下3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召回啟動程序。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二是規定了召回實施程序。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并按照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志、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三是規定了召回報告程序。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據了解,新條例完善了召回程序,并對一些可能導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細節進行了明確。比如,汽車產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時,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與此同時,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避免了輪胎生產商和汽車生產商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
據了解,新條例完善了召回程序,并對一些可能導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細節進行了明確。比如,汽車產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時,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產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與此同時,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避免了輪胎生產商和汽車生產商相互推諉的情況出現。
在信息的記錄、保存方面,條例規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質監部門的規定,建立并保存汽車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為了讓缺陷調查掌握更多的真實信息,條例還規定,生產者應當將自身基本信息,汽車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因汽車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汽車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等報國務院質監部門備案。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加強信息收集、風險評估、缺陷調查與認定等技術支持能力建設,推動國家缺陷工程分析實驗室建設,為行政監管提供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