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要求,食品攤販應當實行個人實名經營,在醒目位置公示攤販的姓名、攤位號、電話號碼等信息;攤位與開放式廁所、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二十五米以上,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加工和廢棄物收集設施;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用于食品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設施等符合衛生要求;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配備防蟲、防塵、保潔設施;食品經營人員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個人衛生;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等。食品攤販應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將在3月1日正式施行,記者昨日從市工商局獲悉,該《規定》新增了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種類、食品攤販實名經營、問題食品召回等內容,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作了進一步細化。
《規定》還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禁用廢紙、廢塑料等有害物質制作食品包裝;嚴禁居民樓內進行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等內容。
除了《食品安全法》等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外,《規定》新增了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種類,包括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制作的食品;未經國家批準的保健食品和盜用、冒用批準文號及改變批準內容的保健食品;使用地溝油、烤鴨油等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類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包裝材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包裝材料包裝的食品等。
關于問題食品的召回,《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并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應當立即召回,并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