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第104節規定,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必須為嬰兒或幼兒耐用品頒布安全標準。這些標準大致上與適用的自愿性標準相同,但若委員會認為,訂立較自愿性標準嚴格的標準,可以進一步減低與產品有關的受傷風險,便會制訂較為嚴格的標準。過去4年,委員會為多類產品頒布了強制性標準,包括嬰兒沐浴座、全尺寸嬰兒床、非全尺寸嬰兒床、幼兒學行車、幼兒床、游戲圍欄、可攜式床欄及嬰兒秋千,現時正就其他產品訂立標準,包括床邊嬰兒床、手提嬰兒籃、軟體嬰幼兒背帶,以及嬰兒手推車和嬰兒車。規則議案訂明,嬰兒手推車是配備車輪的車子,適用于運載嬰兒至36個月的幼兒,而嬰幼兒通常坐直或以半傾斜的姿勢躺臥;至于嬰兒車,嬰兒通常仰臥在內。
規則議案是根據自愿性標準ASTM F833-13,即《關于嬰兒車的消費者安全標準規格》訂立,并加入一項額外規定及測試方法,以防止嬰兒車折疊鉸鏈的位置對嬰幼兒構成剪傷、挾傷或剪切危害。議案要求嬰兒車的框架折疊動作不會構成剪傷、剪切或挾傷危害。自愿性標準ASTM F833-13處理一連串安全問題,包括與停車剎車器、靜載重、穩定性/翻倒、使用者滯留、沖撃測試、車輪、上鎖機制、鉸鏈、結構妥善性、汽車座椅附件、頂蓬、手把、尖點或邊緣及托盤等。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新的嬰兒車最終規定于《聯邦紀事》公布后18個月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