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二輪、三輪和四輪摩托車核準和市場監督的法規(EU)No 168/2013規定了功能安全性一般要求及車輛的環境性能并撤銷了15個指令;歐盟委員會通過授權法案被授權批準特殊技術要求和測試程序。該草案是預計總共3個授權法案中的第1個;草案規定了車輛功能安全性特殊要求和測試程序;這些技術要求和測試程序延續已撤銷的指令,并且有必要適應技術進步;其他是最近制定的,以反應法規No 168/2013中包括的新安全規定;這些要求盡可能基于或直接引用UNECE框架(修訂的1958年協定)采納的國際要求,這與CARS 21建議保持一致,以加強國際監管協調,對生產商有明顯益處。
該通報法規的擬批準日期為2013年9月,擬生效日期為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之后20天(2016年1月1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