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標簽研究的重點在于以消費者為對象的產品標簽,因此涉及須附帶標簽的消費品,例如皮衣和小皮具。有關產品清單載于皮革標簽研究附件4。
皮革標簽研究指出,實行真皮標簽規定能讓消費者受惠。現時,「皮革」一詞在大部分歐盟國家都缺乏保障,在歐盟銷售的皮革產品中,估計有15%至20%其實并非以獸皮制造。
研究認為,引入自愿性質的真皮標簽制度是處理上述問題的最佳政策。這類自愿標簽制度容易推行,業者可以參照《鞋履指令》,設計真皮標簽制度以及確立皮革的定義。
皮革標簽研究并就一些范疇列出政策方向,例如動物種類標簽、原產地標簽、環境和社會聲明,但是研究并不建議業界采用,原因是這些標簽似乎作用不大或成本效益甚低。
基于皮革標簽研究的結果,歐委會最近展開評估工作,探討不同政策的成本和裨益,其中包括就真皮標簽立法。歐委會將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應否建議在歐盟層面采取行動。
紡織品標簽方面,根據第1007/2011號規例(《紡織品規例》)第24條,歐委會須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提交報告,內容是關于應否在歐盟層面引入新標簽規定,讓消費者能在紡織品特性方面獲得準確和可供比較的資訊。為履行這項責任,歐委會已進行紡織品標簽研究。這項研究涵蓋多種紡織品,由手套、睡袋到男裝套裝和雪褸都有涉及。有關產品清單載于研究附件4。
紡織品標簽研究評估多個紡織品標簽及標記方案,其中包括原產地標簽制度。研究認為,關于產地的資訊對消費者有利。不過,歐委會報告表示,目前不適宜就紡織品規例引入原產地標簽制度的適切性進行詳細討論。究其原因,歐委會曾于2013年2月12日采納一項消費品安全規例方案,建議設立一個適用于全歐盟及跨行業的制度,規定消費品須附有原產地標記以及其他有助追溯的資料。
至于現行標簽制度,紡織品標簽研究認為現有標簽制度達標、明確和為消費者所熟悉,將來若新增任何以消費者為主導的標簽規定,應該帶來增值效益,令原有制度更加完善。
最后,關于致敏物質,紡織品規例第25條要求歐委會評估在紡織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質。歐委會須于2013年9月30日前進行研究,評估過敏反應與應用于紡織品的化學物質或混合物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
致敏物質研究指出,過敏反應與應用及殘留于紡織制成品的化學物質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目前未能得出結論。在實際釋出情況、濃度或上限等方面,仍有不明確之處。如何處理這些不明確因素,將是未來事態發展的重點。
歐委會報告并指出,必須進行風險評估,以判斷紡織制成品上的致敏化學物質是否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需要根據《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的限制或授權程序來采取行動。有關的化學物質包括分散性染料、柔順劑、阻燃劑、防腐劑和抗微生物劑、甲醛、紡織品香精、防靜電劑和防滑劑等。
至于致敏物質標簽,報告表示現時已有完善的自愿認證及標簽制度,針對產品的化學物質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