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案,加利福尼亞州將禁止能發射滾珠或者6mm或8毫米直徑小球的玩具槍,除非該玩具槍的顏色符合要求。發射物直徑超過10厘米的點標記槍除外。
美國聯邦玩具槍法規15 CFR 1150要求玩具槍顏色必須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槍管上槍口處應設有一個火焰橙色塞子,其顏色應符合美國聯邦規定的要求(顏色編碼595a),或比聯邦要求更鮮亮的鮮橙色塞子,并且塞子要作為槍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永久的固定在槍口上。另外塞子插入槍口的深度距離槍口端的距離不能超過6mm。
(b)橙色標識要永久的附著在槍管的外表面上,并且至少有帶寬為6mm的火焰橙色帶包圍在槍嘴端部。
(c)采用透明或半透明設計,這樣允許正確的觀察仿真武器內的完整結構。
(d)將玩具的整個外表面用白色、鮮紅色、鮮橙色、鮮黃色、鮮綠色、鮮藍色、鮮粉紅色或鮮紫色著色,可以單獨著色,也可以作為主色調以任何圖案與其他顏色結合使用。
加利福尼亞州SB 119號法案規定,如果產品符合上述聯邦法規中的(a)或者(b)條,則還應符合以下附加要求:
(a)如果氣槍被作為手槍來配置,除了槍筒上需要有聯邦法規規定的亮橙色圓環,氣槍的扳機護環還必須進行熒光染色,并用一個2cm寬的熒光染色膠帶環繞在槍柄上。
(b)如果氣槍被作為來復槍或者長槍配置,除了槍筒上需要有聯邦法規規定的亮橙色圓環,氣槍的扳機護環還必須進行熒光染色,并用一個2cm寬的熒光染色膠帶環繞在以下任意兩個部位:
——槍柄;
——槍托;
——彈藥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