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能源政策和節約法》為多種消費品及某些工商設備訂立節能標準,其中包括一般用途熒光燈及白熾反射燈,并要求能源部判斷,訂立更嚴格的標準在技術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經濟效益,以及能否節省大量能源。能源部的最終規例為一般用途熒光燈訂立更嚴格的節能標準,原因是該部門認為新標準有助節省大量能源,技術上可行及符合經濟效益。另一方面,能源部認為,修訂白熾反射燈的節能標準,并不符合經濟效益。
新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熒光燈,包括4呎中型兩腳燈、2呎U型燈、8呎細長管式燈、8呎隱藏雙觸點高強度燈、4呎微型兩腳標準亮度燈,以及4呎微型兩腳高亮度燈。
據估計,新標準可以節省多達2.5千兆英制熱量單位(quadrillion Btu)的能源,相當于節省7.1%能耗,消費者可節省20億美元至55 億美元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