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歐洲委員會第(EU)2015/249號實施決議,把第2006/502/EC號決議的有效期延長1年。第2006/502/EC號決議禁止銷售某些不能防止兒童開啟的打火機,以及新奇打火機。
決議規定,受管制并投放于歐盟市場的打火機,必須符合防止兒童開啟的標準。此外,新奇打火機外型肖似兒童喜愛的東西,例如卡通角色、音符、食品和玩具,仍然不能在歐盟市場出售。
歐盟禁止售賣及進口上述兩類打火機的命令,最初在2006年由歐委會決議引入,2007年3月11日生效,為期1年。2008年5月11日起,禁令擴大至禁止售賣給消費者。其后每年,禁令均獲延續,去年的決議把禁令有效期延長至2015年5月11日。根據在2015年2月17日刊登的最新決議,禁令將繼續有效至2016年5月11日,是第九次延續,而將來大有可能再次續期。
按照規定,假如一個打火機的設計和構造,使它在正常或合理可以預見的情況下,不能被不足51個月大的兒童開啟把玩,則可視為防兒童開啟的打火機。
符合歐洲標準 《防兒童開啟打火機 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的打火機,可獲推定為符合歐委會第2006/502/EC號決議。打火機若符合非歐盟國家的防止兒童把玩規定,而該等規定相當于2006年歐委會決議的規定(例如在美國適用的規定),也會被視為符合歐委會2006年決議。
要在歐盟市場銷售打火機,歐盟的進口商須保存一份由認可檢驗機構發出的防止兒童把玩檢驗報告,并在當局索閱時向當局提供。成員國有關當局會繼續檢查市面上的打火機型號是否能防止兒童把玩,也可能要求進口商提交生產記錄,以證明所有產品的規格均與已檢驗型號一致。
防止兒童把玩規定主要影響即棄式塑膠打火機和廉價金屬打火機。符合下列條件的充氣式打火機不受這項規定約束。
——設計上,該款充氣式打火機必須耐用至少5年,期間可以修理;
——打火機必須附有生產商的保證書,保用至少兩年;
——打火機在其生命周期內,必須可以修理及安全地補充氣體,尤其是點火裝置必須可以修理;
——打火機中不能消耗的部件,必須可以交由歐盟境內的認可售后服務中心更換維修。
至于外型吸引兒童的新奇打火機,一概禁售。
鑒于目前沒有其他令人滿意的措施能處理和打火機有關的兒童安全問題,歐委會認為有需要延長禁令。
歐盟成員國有關部門將繼續進行檢查,以確保只有符合防兒童開啟設計規定的打火機能在歐盟銷售,以及沒有新奇打火機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