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產品:
條例適用于各類家用通風設備,但下面幾類產品除外:
a)輸入功率小于30W的單向通風設備;
b)專門用于指令94/9/EC所規定的有潛在爆炸危險的氣體中;
c)專門用于法規(EU) No 305/2011所規定的場合,消防通風目的;
d)其它特殊用途的設備:
被轉移的空氣溫度超過100℃;
對于電機不在氣流中的電機,其工作環境溫度超過65℃;
對于電機不在氣流中的電機,被轉移空氣或電機工作環境溫度低于-40℃;
輸入電壓超過1000VAC或1500VDC;
用于有毒、高腐蝕性、可燃性或者有研磨物質的環境
e)包含換熱器及熱泵,該熱泵用于熱回收或者可以跟其它非熱回收系統進行換熱,除非該換熱器用于結霜保護或除霜;
f)法規(EU) No 65/2014所管制的油煙機
要求:
2016年1月1日起,供應商將家用通風設備投入市場或服務前,需要給產品提供能效標簽。同時,產品單張、技術文件,以及銷售時(包括網上銷售)提供的信息、廣告和技術宣傳資料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