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第168/2013號規例也適用于所有歸類在該規例第四條及附件I,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二輪或三輪車及四輪機動車(L類車輛),包括在一個或多個階段設計及建造者,以及為這些車輛而設計及建造的系統、部件、單獨技術裝置、配件和設備。
除時速低于25公里,額定連續馬達輸出不到250W的助踩式電動自行車(pedelecs)外,所有電動自行車均須取得型式審批。第168/2013號規例訂明,在型式審批規則方面,電動自行車歸類為L1e車型(再細分為L1e-A“動力自行車”和L1e-B“機動腳踏車”)。
雖然第168/2013號規例從2016年1月1日起在歐盟范圍內生效,不過L1e類新車型的型式審批規則于一年后即2017年在1月1日起才生效。然而,即使是新車型,制造商可以選擇立即遵守第168/2013號規例的型式審批規定。
若不能確定在歐盟以外進行的合格評定是否有效,則應注意生產合格審批是規例下的認證審批過程的一部分。此外,即使進口散件到歐盟成員國裝配,也適用同一的型式審批程序(事實上裝配是型式審批的一部分)。
此外,非歐盟制造商可向任何成員國審批機構取得歐盟型式審批。制造商可查核他們有意或能夠合作的指定技術服務機構(如在中國者),能否委托該機構見證或進行必要的測試,并隨后安排向成員國審批機構取得型式審批。
第168/2013號規例列出需要型式審批的組件及特性清單。不過,這些組件及特性應遵守的技術規定和測試則在3項授權規例訂明。此外,歐委會第901/2014號實施規例包含了型式審批程序應使用的文件格式(例如,審批機構頒發的歐盟型式審批證書、制造商應填妥并簽署的合格證書等)。
進行型式審批測試或監督的技術服務機構,必須經由相關成員國審批機構指定。在某個成員國取得的歐盟型式審批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均有效。審批機構會發出型式審批證書,正式證明車輛、系統、部件或單獨技術裝置已獲批準。
其后,制造商應發出合格證書。這份文件證明所生產的車輛(或系統、部件或單獨技術裝置)與已獲批準的產品一致。
有關適用規定的詳情如下:
關于二輪或三輪車及四輪機動車的審批和市場監督的第168/2013號規例;
關于二輪或三輪車及四輪機動車的審批和市場監督的行政規定的第901/2014號實施規例;
關于環境及推進裝置性能要求,并修訂附件V的第134/2014號授權規例;
關于二輪或三輪車及四輪機動車審批的車輛功能性安全規定的第3/2014號授權規例。
上述4項實施規例均在不同方面對第168/2013號規例作出補充。受新規定影響的出口商應細閱所有規例,確保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