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是歐洲大量法律法規文件的最終目標。在這點上,歐共體發布了《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并在2004年1月15日開始生效。歐盟所有成員國有義務將其轉化為相應的國家法律。由于《德國設備與產品安全法》(GPSG)是歐洲國家著名的法令,下面對德國的GPSG和歐盟的GPSD進行比較:
內容 |
歐盟 GPSD |
德國 GPSG |
以前版本 |
通用產品安全指令 GPSD , 1992/59/EC |
產品安全法( GSG ), 1968 年頒布, 2001 年最新修訂;產品安全法( PrdSG ), 1997 年頒布 |
產品范圍 |
消費產品,不包括食品和藥品 |
技術設備和消費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電信設備 |
目標群體 |
歐共體成員國消費產品的負責單位,以及生產商和將消費品投入歐洲市場的分銷商 |
同左,加上制造商以及自愿將德國 GS 標志加貼在產品上、進入德國市場的進口商 |
實施日期 |
2004 年 1 月 15 日 |
2004 年 5 月 1 日 |
適用標準 |
公布在 EC 官方公報( OJ )上的協調標準 |
同左,加上德國標準 |
產品標志 |
根據各自的歐洲產品指令規定在產品上加貼 CE 標志 |
同左,然而要由德國政府認可的 GS 認證機構頒發 GS 證書 |
使用手冊和標簽 |
產品所投入成員國的語言 |
德文 |
市場監督 |
每個成員國主管機構規定的市場監督、 RAPEX 以及進一步的監察規則 |
同左,加上工廠審查、產品檢查和市場上抽取樣品的檢查 |
管理機構 |
每個成員國指定的機構,如英國為貿工部 DTI |
職業安全與健康協會、授權的認證機構如 TUV 、 VDE 、 BG 、 LGA |
對于德國的GPSG,有9種技術設備需要進行定期檢查:
鍋爐,除了遠航輪船上的鍋爐裝置;
壓力容器,除了鍋爐;
填充經壓縮、液化或壓力下溶解氣體的裝置;
在內部過壓下裝有易燃、易腐蝕或有毒氣體、蒸氣或液體的管道;
電梯裝置;
潛在爆炸環境裝置;
飲料分發設備以及碳酸飲料的生產設備;
乙炔設備和乙酸鈣倉庫;
貯藏、填充和運輸易燃液體的裝置。
所有以上裝置的必要附件,如測量儀表、控制設備和調節裝置,也屬于檢查范圍,以確保裝置的安全運行。
除了以上9類設備,其他消費產品每1~2年須進行工廠審查,以確保工廠生產的產品與原始認證的產品一致。當工廠生產的產品不一致或違反GPSG要求,檢查機構會采取適當措施。當遇到嚴重違反行為時,主管機構會撤消GS證書并通知相關方。
德國GPSG涵蓋了歐洲CE標志、德國GS標志、15個歐洲指令、9類技術設備、以及大量的消費產品、產品制造商應不只考慮相關產品標準,還要考慮相關指令、法令和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