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機械CE認證?
依指令之規定(Article 1.2),凡由零組件組合而成之組合體。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為了原料加工、處理運搬或包裝之目的,而通過適當之致動器、控制器或電路而運動者,都稱之為[機械]。
[機械]一詞同樣包含為了達成原料加工、處理、運搬、包裝等綜合功能而經安排與控制的機器群組。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組件,并且本零組件若故障時將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員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組件],也屬本指令所包含廣義之機械。
※ 何種產品不屬于機械指令之范圍?
依指令之規定,下列各項機械不屬于本指令之范圍(Article):
·設計與制造成載客用升降及/或運送設備,無論負載與否,但附裝升降操作員配備之工業用卡車除外。
·僅靠人力為直接動力的機械,除非讓機械用于堆高貨物。
·與病患直接接觸之醫療用機械。
·用于露天廣場或游樂園之特殊設備,
·蒸汽鍋爐、槽與壓力容器,
·為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或應用的機械,如遇意外事件會導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組件構成機器的部分,
·輕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體及危險物品的儲藏槽與輸送管路,
·運輸工具:是指那些借著公路、鐵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網絡來運輸人員及/或貨物的運輸工具及其拖車,均應視為運輸工具。但采礦工業所用之運輸車輛則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備相關設備之船只與近海機動設備。
·公共或私人運輸用,載人之吊纜車及靠繩索拉動之纜車。
·農業森林曳引機,詳如74/150EEC公報指令第一條第一款(1),有關歐市調和輪式農業或森林曳引機型式認證之相關法令所定義者,該指令最后經88/29/EEC公報指令(2)修正。
·特別為軍用或警用所設計與制造的機器,
·永久使用于大樓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圍內之升降機。其活動的車箱為固定在超過與水平夾角15º以上導軌間,且設計用來運送:
—人員,
—人員與貨物,
—貨物,但具有人員可接近性。也就是說人員可毫無困難地進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車箱內,并于人員觸手可及之處。
—用于載人,且以小齒輪及齒條攀升之車輛。
—采礦用絞具,
—劇場用升降機,
—建筑工地現場使用之起重機,用于載人或同時載人與貨物。
所有之規定大致未變,僅在機械之范圍加以擴充、某些設備貼CE標志的過渡期,以及
CE認證標志符號本身上有許多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