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指出,歐洲標準EN 13120:2009已載有關于室內窗簾的產品表現規定,包括安全要求,可是并不涵蓋某些和意外有關的產品類型,也沒有處理兒童被拉繩絞勒的風險。
因此,第2011/477/EU號決議附件載有歐洲標準須符合的安全規定,涵蓋關于室內窗簾表現要求的規定??簾時,必須考慮到所有合理的使用情況和潛在風險。
安全設計的關鍵在于窗簾拉繩或鏈條的設計。這些拉繩不能形成一個可以套進兒童頭頸的危險繩圈,構成絞勒風險。
歐委會指出,業者應采用若干安全裝置,以免兒童蒙受被絞勒的風險,例如當一個危險繩圈已經或將要形成時,該裝置可以把拉繩松開。這些安全裝置亦須符合多項規定,例如須能防范兒童操作把玩。
信息要求方面,室內窗簾須提供補充安全數據,包括關于窗簾的數據,以及關于安全裝置的數據。
整體而言,各類窗簾將須符合3項規定:(1)在包裝、產品上以及使用須知文件中,必須有警告字句;(2)產品上須標示生產商或進口商的名稱或商標;(3)須提供產品組裝數據。安全裝置亦有同樣的信息規定,包括必須標明警告字句,并附上圖示以便理解。
一般產品安全指令對所有給投放在歐洲市場、擬供消費者使用的產品訂立一般安全要求,目的是為全面的法律框架奠下基礎,讓歐洲當局能與歐盟成員國合作,確保消費品符合一連串的安全條件,不論其物理特點為何。
為此,指令要求成員國訂立歐洲自愿標準。一家消費品生產商倘若符合自愿標準,成員國當局便會假定他已符合指令要求。指令并要求成員國指定合適的機構監察遵守事宜。一旦發現不安全的產品,即會啟動信息迅速交換系統,以免其它成員國出現同類風險。指令亦列出生產商和供貨商均須遵守的信息規定,以便追溯問題產品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