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刊物最近公布一項歐委會決定,通知成員國有關在水面及水中使用的浮水消閑產品的安全規定,成員國及歐盟標準組織必須遵從,銷售該等產品的貿易商應留意。這項規定已被納入歐盟有關一般產品安全的第2001/95/EC號指令范圍內。該項決定覆蓋的產品包括以充氣或浮力物料浮起的消閑產品,但不包括玩具(玩具安全指令涵蓋 )、個人保護設備及消閑船舶(已受有關法例監管)。
事實上,大部分受該項決定涵蓋的產品均為經改良的傳統產品,通常是由在陸地使用的設備改裝為在水面或水中使用的產品,目的是增加速度,提高活動能力,為使用者帶來更大樂趣及刺激。
該項決定涵蓋的浮水產品可按用途、推動方式及設計分為以下類別:A)在固定位置使用的產品(如可穩定浮起或平衡);B)靜止使用的產品(如連座位和系帶的支撐身體設備等圍在使用者身體的浮力設備);C)以動力使用的產品,即以高速使用(如設有以外力拉動設備的座艙或座位);D)活動使用的產品,即攀爬或跳躍等;以及E)擁有特定浮力及長度的浮艇。一般來說,供兒童在淺水玩耍的產品不被納入范圍內。
這些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可能引致遇溺或幾乎遇溺的意外。其他風險包括可能會漂走、墮下、纏繞、突然失去浮力、擱淺及相撞等。有鑒于此,歐盟制訂特定安全規定:
1、設計安全:是首要之務。必須采用先進材料及技術。設計產品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穩定浮起;最少浮力;容易抓緊;在擱淺時容易逃生;再啟動方法等。
2、小心使用警告及資料:必須附有顯眼及清晰的標簽,以及消費者容易明白的警告及提示,列明所有對使用者(特別是兒童)構成的危險。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必須能看見標簽(包括圖文),在購買產品前獲得有關產品性能及限制的重要資料。
3、特定字句:所有產品必須附有“注意:提防遇溺。只供懂游泳人士使用”警告字句。供風險較高人士(如兒童、不懂游泳人士或長者)使用的產品必須附加特定警告字句。
此外,產品須按其特點、用途及有效使用期提供有關充氣、壓力情況、保養、維修、儲存及棄置的提示。
基于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歐盟對提供給消費者個人使用的產品的安全性給予了高度的重視。1992年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制定了針對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的產品,制定了產品的通用安全要求92/59/EEC,規定了關于產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2001年進行了修訂,2001年12月3日通過了2001/95/EC指令,新指令于2002年1月15日實施,原指令于2004年1月15日廢止。該指令覆蓋了除服務領域以外的眾多消費品,產品范圍廣泛,不僅適用于新產品,二手產品同樣也應符合該指令規定的基本安全要求。該指令的制定,旨在彌補歐洲各國關于消費者安全保護方面法規的差異性,確保投入市場的產品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