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經常或長時間連續使用耳機,如音量過大,會對聽力構成相當大的損害,有必要限制便攜式聲音重放設備的最大輸出聲壓級。事實上,從2004年7月1日起, EN50332已正式作為強制性標準在歐盟范圍內生效實施。其測試的范圍包括所有帶耳機或有耳機插口的便攜式音響設備中的最大耳機聲壓測量。EN50332分兩部分:
EN 50332-1:2000音響系統設備:與便攜音響設備相應的耳機和頭戴式耳機.最大聲音壓力水平測量方法和限制考慮.第1部分:單一包裝設備的一般方法
EN 50332-2:2004音響系統設備:與便攜音頻設備相應的耳機和頭戴式耳機.最大聲壓級測量方法和限制考慮.第2部分:單獨提供或同時提供時頭戴式耳機設置的匹配
Part1主要針對帶耳機的音視頻便攜式套裝產品,例如:MP3 、MP4 、CD 、MD和HD播放機,或者便攜式收音機和卡式錄音機、手提電腦和便攜式電視機等等;Part2主要針對那些需單獨提供耳機的便攜式音視頻設備或由其他生產廠商提供的耳機。
在最新的歐洲音視頻設備安全標準EN60065: 2002中已經把EN50332考慮在內,在其章節3.1中明確提出耳機不能產生過高的聲壓,測試方法及限制值參考歐洲標準EN50332-1和EN503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