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第27條對鎳的使用進行了限制(見下文),EN1811提供了鎳釋放的測試方法,用于判定相關物品是否符合限制要求。
鎳及其化合物不得用于:
a)耳洞和人體其他穿刺部位使用的配件,無論這種物品最終是否被除去。除非鎳的釋放率小于0.2ug/cm2/周(遷移量);
b)與皮膚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的制品,如:
- 耳環
- 項鏈,手鐲和手鏈,踝飾,戒指。
- 手表殼、表帶和帶扣。
- 鉚扣,搭扣,鉚釘,拉鏈和金屬標牌等用在服裝上的物件
如果這些與皮膚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的制品中鎳的釋放率超過了0 .5ug/cm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