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oHS 2常見問題說明《限制有害物質指令》(RoHS 1)與RoHS 2的主要分別。有關規定涵蓋的產品范圍將逐步擴大,于2019年7月22日前包含所有電器及電子設備(過渡期提早結束的若干類別除外,請參閱以下資料)。于2014年7月前,當局將重審產品范圍,亦須審核受限制物質。
2. 由2014年7月22日起,物質限制的適用范圍將逐漸擴展至新產品類別。所以,到2014年7月22日,物質限制亦將適用于醫療儀器。由2016年7月22日起,體外診斷醫療設備亦納入限制范圍。供特定類別產品作維修、重用、功能更新或效能提升用的電線及零件、也必須在同日起符合相關產品類別的物質限制規定。 根據“可供維修”原則,特定產品的維修零件若在上述生效日期前已投放到市場,可豁免遵守物質限制。由2013年1月3日起,CE標記及合格聲明規定已適用于電器及電子設備。不過,自物質限制生效日起,所有受RoHS 2規管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必須附上CE標記,并在合格聲明內附上RoHS 2參考資料。
3. 《限制有害物質指令》(RoHS)(包括RoHS 2)的適用范圍并不包括用于電器及電子設備內的電池及蓄電池。RoHS 2常見問題進一步說明排除范圍,以及排除范圍內“大型物品”的定義,即包含大型固定工業工具及大型固定裝置的電器及電子設備。更重要的是,常見問題指出,根據一般規則,臺式工具及資訊科技設備并不屬于大型工業工具類別,但當中或會出現例外情況,舉證的責任則落在經濟營運者身上。 如電器及電子設備是“專為研發活動而設計”以及用于企業對企業,則可以獲得豁免。例子包括原型等非制成品或電器及電子設備的樣品/測試品。
4. RoHS 2常見問題進一步說明涉及電線的詳情。據這份文件解釋,除非電線屬于規管范圍外的電器及電子設備或是其組成部分,否則被納入RoHS 2的規管范圍內。專為醫療設備而設的電線必須于相關日期開始遵守RoHS 2(見上文)。
5. RoHS 2的限制(與RoHS 1一樣)是統一應用于所有電器及電子設備,沒有專業或工業用途與消費用途之分。若電器及電子設備不能符合有關物質的最高含量限制及適用的程序規定(如持有有效的合格聲明及CE標記),則視為違反RoHS 2規定。
6. RoHS 2常見問題亦解釋指令應用于耗材時的情況。有關文件指出,“如耗材的設備組成部分符合RoHS 2第3(1)章及3(2)章內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具體定義,如打印機墨盒,便屬電器及電子設備,并納入RoHS 2的規管范圍內。” 不過,若產品內的所有耗材以前曾被排除出適用范圍(即RoHS 1)之外,但被納入RoHS 2規管范圍內,如打印機墨盒,則可以受惠于RoHS 2第2(2)章內訂明的過渡期。“縱使產品違反指令規定,但在2019年7月22日前仍可以投放到市場內。”
7. 在程序規定方面,自物質限制實施日起,所有被納入RoHS 2規管范圍的電器及電子設備,必須附有CE標記,并在合格聲明內附有RoHS 2參考資料。附有CE標記的規定只適用于電器及電子設備制成品。所以,并非電器及電子設備制成品的零件毋須附有CE標記或合格聲明。在市場上銷售以供特定電器及電子設備作維修、重用、更新或提升功能之用的零件,不被視為制成品。
8. RoHS 2常見問題第9條說明物質限制及豁免情況,即申請豁免 (由公司提出)必須符合的條件,以及相關程序及法律規定。
在最高含量限制及如何確保一家公司的電器及電子設備遵守指令規定方面,RoHS 2常見問題指出,歐盟協調標準EN50581:2012列明生產商必須編制的文件,以證明其產品符合RoHS 2的物質限制。
此外,技術文件亦須符合第768/2008/EC號決議附件II單元A。若成員國對電器及電子產品進行分析后,發現產品仍然未能符合物質限制,生產商必須對此負上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