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眾所使用的可放入兒童口中的物品或部件,歐盟提高了這些物品以及附件中鉛含量的限制標準。該標準的生效日期是2016年6月1日。
2014年10月,我們已告知,歐盟委員會已經向世貿組織提出建議,要求對REACH附錄十七中鉛含量的標準進行修改。
2015年4月23日,(歐盟)法規2015/628已在歐盟官方公報(OJEU)上公開發布。該法規規定鉛含量的管控范圍從珠寶擴大到給公共使用的物品或者物品的可接觸部分,如果該物品或部件在其正常或可預知使用的情況下能夠被兒童放入到口中,對這些物品中鉛含量的標準予以提高。如果一件物品或部件的單面尺寸小于5cm(5cm)或可拆卸或其突出部分的尺寸小于5cm,就可以被放入到兒童口中。
新法規規定,在產品或部件新的范圍的鉛含量不得高于0.05%。該法規也列出了一些免除條款,包括對鉛含量限制的選項之一其每小時的遷移量不得超過0.05μg/cm2(相當于0.05μg/g/h)。
根據這一新的法規,要制定出認定是屬于和不屬于該法規規定產品范圍的方針,以便為從商人員和執法機構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