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美國能源部DOE發布了電池充電器的能效法規10 CFR Part 430, EERE-2008-BT-STD-0005-0256,此法規針對消費類產品的電池充電器,包括電池充電器是與終端產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機和數碼相機等產品。
生效日期
法規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強制執行日期為2018年6月13日。
主要要求
2018年6月13日后生產的電池充電器,必須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規10 CFR 430.32(z)中規定的最大單位能耗(UEC)的要求。也就是說從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電電池的產品,必須滿足DOE電池充電器的要求才能進入美國市場。
產品范圍
交流(AC)或直流(DC)電源充電器;
內部含充電線路的消費電子產品;
無線充電器;
產品舉例:手機、數碼相機、消費類的IT產品、音頻/視頻產品、電子玩具、電動工具、電動牙刷及電動洗牙器等。